如任何有權出席及於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希望提名任何人士(退任董事或其本人除外)於本公司大會上參選董事之職位,該股東須於大會通告發出翌日開始且不遲於該大會指定舉行日期前七日的期間,且有關期間不少於七日,向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為香港中環干諾道中1號友邦金融中心35樓)送達下述書面文件:
i. 一份由股東(除被推選的人外)簽署的書面通知,表明擬提議該人(「被推選人」)於大會上被推選為董事的意向連同被推選人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51(2)條規定須披露之資料 (「個人資料」);
ii. 由被推選人簽署表示願意接受推選的確認書; 及
iii.由被推選人簽署同意公開個人資料的同意書。